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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考分数段2023年公布,江苏高考分数段2016
tamoadmin 2024-06-08 人已围观
简介1.江苏高考分数逐分段2.江苏历年高考分数线一览表江苏2016年高考不改方案,依然沿用08方案。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一) 语文、数学、外语考试语文、数学每门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语文、数学附加题各设40分,总分加上附加题分仍为480分。(二) 学业水平测试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七门。其中选修
1.江苏高考分数逐分段
2.江苏历年高考分数线一览表
江苏2016年高考不改方案,依然沿用08方案。
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一) 语文、数学、外语考试
语文、数学每门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语文、数学附加题各设40分,总分加上附加题分仍为480分。
(二) 学业水平测试
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七门。其中选修测试科目两门,必修测试科目五门。选修测试科目由考生在历史、物理中选
择一门,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选择一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考生选定的两门选修测试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修测试科目。实行等级计分,分成4个等级,用A、B、C、D表示。
必修测试科目等级:各科满分100分。100分~90分为A级,89分~75分为B级,74分~60分为C级,59分及其以下为D级。参加两次测试的,取较高等级计算成绩。
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各科满分120分。按考生成绩分布划出等级。A级为前20%(含20%)的考生,B级为前20%至前50%(含50%)的考生,C级为前50%至前90%(含90%)的考生,D级为90%以后的考生。
江苏高考分数逐分段
清华大学2016年录取分数线: 一批录取分数线 港澳台联招:652分 上海:理科537分;文科541分 西藏:理科(汉)685分;理科(藏)609分;文科(汉)624分 提前批最低录取分 广东:理科定向652分 江苏:理科国防399分;理科定向403分;理科日语416分 陕西:理科国防(男)691分;理科国防(女)699分 四川:理科定向682分北京大学2016年录取分数线:省份类别文科分数线理科分数线上海一批533541西藏一批汉族640678西藏一批少数民族556628
江苏历年高考分数线一览表
关于江苏高考分数逐分段如下:
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650分及以上的有163人,630分及以上有899人,600分及以上有4244人,570分及以上有11293人。
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680分及以上有375人,670分及以上有1162人,630分及以上有13586人,610分及以上有25495人,600分及以上有32621人。
扩展知识:
江苏省高考科目及分数
江苏省高考总分值为480,各科分值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共440分。文科类的语文、理科类的数学分别另设附加题40分。需注意在江苏新的高考模式中,总分值设置为750分。考试采取“3+1+2”模式。
其中“3”是指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1”是指考生在物理、历史两门选择性考试科目中所选择的1个科目,“2”是指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选择性考试科目中所选择的2个科目。
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每门150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100分。其中,物理、历史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以等级分计入总分。
部分地区总分为660分,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不分文理科,其中外语有两次考试机会,最终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此外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选考科目,每门满分均为70分。
有些地区(如内蒙古、新疆、辽宁、山西等)听力部分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单列的一项成绩在投档时提供给高校参考;非听力部分120分换算为150分,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有些地区(如辽宁、广东、河北、湖北、湖南、江苏、福建、重庆等)听力一年考两次,是需要计入高考总分的,并且可以取较高一次成绩计入总分,其他英语笔试题目满分120分。
江苏历年高考分数线一览表:
1、本科批分数线为417分;
2、专科批分数线为220分;
3、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分数线为501分;
4、艺术类(本科)美术省统考分数线为313分;
5、体育类(本科)分数线为313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