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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考改革方案,青海高考政策改革方案2021

tamoadmin 2024-05-27 人已围观

简介1.国家出台的2023年新高考政策2.高考政策最新规定20233.急求关于青海高考政策的信息、、、4.高考政策从2021年起,8省份普通高校招生依据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就外语考试时间和次数安排,河北省、辽宁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份拟只在6月组织一次外语听力和笔试考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外语一年两考。江苏省、广东省拟在6月组织一次外语笔试,将外

1.国家出台的2023年新高考政策

2.高考政策最新规定2023

3.急求关于青海高考政策的信息、、、

4.高考政策

青海高考改革方案,青海高考政策改革方案2021

从2021年起,8省份普通高校招生依据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就外语考试时间和次数安排,河北省、辽宁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份拟只在6月组织一次外语听力和笔试考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外语一年两考。江苏省、广东省拟在6月组织一次外语笔试,将外语听说考试放在平时并实行机考。

依据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合格考成绩是学生毕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考成绩计入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总成绩。

8省份均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择性考试安排在6月统一高考期间一并进行,并且将考试次数确定为一次。选择考由省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

从2021年起,8省份新高考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

选考科目中,物理或历史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自主选择的两门科目按等级赋分后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

扩展资料

此次8省份公布的实施方案,贯彻了国务院确定的“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的改革方向,高校录取实施“两依据,一参考”模式,

即不仅依据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3门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还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重要参考,从单纯“看分”走向也要“看人”。

“高考综合改革不仅是考试招生方式的变革,也是涉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关系整个人才培养体系的重大变革,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蒋昌忠说,此次改革就是要建立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内容体系,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考试招生评价体系,

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顺应时代要求的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实行全面发展的考试、综合考核的评价、更加公平的选拔,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和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八省份发布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国家出台的2023年新高考政策

202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如下:

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黑龙江、甘肃、吉林、安徽、江西、贵州、广西、山西、河南、陕西、内蒙古、四川、云南、宁夏、青海。

改革的内容:

1、实施把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分开的人才选拔方式。

2、完善高中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学好各门课程,克服文理偏科现象。

3、部分科目实行一年多考,减轻学生高考压力。

4、完善高考招生名额分配办法,清理规范升学加分政策,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5、加快建立多渠道升学和学习立交桥,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多次选拔机会。

高考改革的效果:

据介绍,2015年,按照促进公平、科学选材的原则,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正全面展开、有序推进。高考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缩小至5个百分点以内,比2014年下降1个百分点。

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得以提高,定向录取贫困地区农村学生7.5万名,比2014年增长10.5%。

此外,2015年,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全部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减少63%。31个省份全面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自主招生调整为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重点考查学生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到招生计划数的50%。上海、浙江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扎实推进,其余29个省份也陆续制定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6年,中西部地区高考录取率将继续提高,重点大学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工作将实现民族自治县全覆盖,比2015年增加1万人。

同时,教育部将充分发挥高考命题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推进考试内容改革;各地要加强考试机构和命题队伍建设,严格规范组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强化考试安全制度和体系建设。

高考政策最新规定2023

国家出台的2023年新高考政策是取消文理分科,采取“3+3”或“3+1+2”的模式。

2023年新高考改革取消文理分科,采取“3+3”或“3+1+2”的模式,即:语数外必考,物化生政史地6选3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科目考试,合格性考试为高中毕业的依据,选考科目考试计入高考总成绩。

2023年高考改革最新方案为“3+1+2”模式,包括国家统一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含笔试和听力3门科目,及考生自主选择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3门科目。

以前高考将普通高中生分为文科生和理科生两类,数学试题也是文科理科不同。现在新高考取消文理分科,学生将依据个人学习兴趣、学科优势和高校分专业选科要求选择确定等级考科目,学生的知识结构将变得更加多元。

科目与分值的变化:

现行夏季高考的考试科目分为两类:语数外+理综(理化生)、语数外+文综(史地政)。其中,语数外每科满分均为150分,文综或理综满分均为300分。

新高考改革后,夏季高考实行“3+3”模式,前一个“3”是指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数外三科,每科满分均为150分,其中外语进行2次考试。

后一个“3”是指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科目,考生可以在政史地理化生6科中,自主选择3科参加等级考试,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新高考改革后,夏季高考命题将依据高校人才选拔要求,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注重对学生的应用能力、探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全面考查。

急求关于青海高考政策的信息、、、

高考政策最新规定2023如下:

2023年高考改革最新方案是实行“3+1+2”模式。3”即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1”和“2”为选择性考试科目,其中“1”指从物理或历史科目中选择1门首选科目,“2”指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选择2门再选科目。

目前已有29省市分5批分别公布了新高考改革方案,省份名单为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黑龙江、甘肃、吉林、安徽、江西、贵州、广西、山西、河南、陕西、内蒙古、四川、云南、宁夏、青海,目前只有新疆、西藏暂未公布改革方案。

2023年高考改革最新是什么方案:

大部分省份新高考采取3+1+2高考模式,不分文理科。

3+1+2高考模式各科目分数及总分:

高考总分750分:

“3”为全国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3门,每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450分,各科均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成绩。

“1”由考生在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选择1门,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满分为100分。

“2”由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选择2门,以等级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考生总成绩由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3门统一高考科目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选择性考试中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再选科目按等级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

在招生录取方面,普通高校考试招生采取“两依据、一参考”模式,即依据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3门选考科目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高考政策

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在青报考条件(根据“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青教招委字[2006]33号”文件)的主要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只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并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其子女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三、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其子女户口也迁入我省的,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家长必须提供青海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从我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2)家长在青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高考前);(3)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否则,不予报考。

五、凡在我省工作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现已调离青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我省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在省外落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六、凡曾在我省工作不满五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在青就读满三年,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七、对本规定的解释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2011年青海省高考照顾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要由州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3.对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降低10分投档(试行)。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省招委、省教育厅对普校户口规定发出补充通知(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补充说明)

经省招委、省教育厅研究,对《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中的第三、第四、第七条进行补充说明和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等三个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青办发[2004]56号)精神。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三条具体规定为: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其子女户口也迁入我省的,可以报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须出据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的聘书和证明)调整为:报名时必须提供青海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青教招委字[2000]007文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说明为: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从我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

(2)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高考前);

(3)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会考。否则,不予报考。

三、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七条即:“凡户口迁入我省高中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之规定,从2007年12年3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对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解释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关于考生户口问题的规定

省招委、省公安厅于2000年发文规定:

一、本通知中的“直系亲属”,只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并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其子女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三、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符合“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三款条件规定,其子女也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须招聘人员必须按规定提供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

四、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个体劳动者,其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就读的,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五、凡在我省工作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现已调离青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我省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在省外落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六、凡曾在我省工作不满五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在青就读满三年,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七、凡户口迁入我省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八、对个别情况特殊又无直系亲属在青,如孤儿被人收养(抚养),经法律部门认可并公证,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原籍青海,随父母迁居外省,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外地继续生活和学习,回青投靠亲友的,经审查属实后,准许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九、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省招委、省教育厅对普校户口规定发出补充通知(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补充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

第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和培养任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第六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和规模化办学,统一管理;根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专科(高职)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

第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第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负责协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规模发展和布局调整。制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教学、管理等政策措施。确认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高等学校;编制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招生计划;评估、研究、协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招生计划建议;管理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民族政策和有关政策措施,办好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落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实施方案和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本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的学籍以及预科生的考评等。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十二条 承担民族预科教育的学校应设立院(系)级教育机构专门负责实施预科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教育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预科班的政策和学校有关民族预科教育的具体办法,实施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立预科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定的办学规模,具备教学所需的校舍、设备、图书资料;

(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三)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接受预科毕业生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与承担培养民族预科班的学校建立联系,对预科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配合做好预科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七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适量招收散杂居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十九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确定专业。

预科生结业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招生学校提供专业计划。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生个人的志愿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学校录取民族预科班学生、民族班学生后,应当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送达考生本人。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移送档案等手续。

第四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学制,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一年。

民族预科教育可进行学分制试点。

第二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教学任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的教学和培养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二十四条 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根据文、理科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

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思想政治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民族预科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预科培养学校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新生,依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编班教学。

新生要求变更教学班的,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试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学生学习成绩根据需要规定考核、记分。

第二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学生预科结业时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报学生转入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

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区。相关手续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办理,并报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备案。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对预科结业考核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录取预科结业合格的学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民族预科班学生持结业证书和转入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并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条 民族班学制与教学管理按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和管理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收 费

第三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民族预科班学生转入本、专科(高职)后,其学费仍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招生学校的学费标准收取。

民族班学生应当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落实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由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第七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建立正式在编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根据民族学生多元文化的特点和民族预科班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

民族预科班教师享受与本校本、专科教师同等待遇。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聘任与本校其他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相同。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时间和经费。

民族预科班教师连续三年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有计划地安排进修、培训和开展学术研究,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根据民族预科教育的特殊性和教学管理任务的繁重程度,民族预科班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编制适当放宽。

第八章 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预科班的办学经费,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的规定,按本、专科生的标准和当年实际招生数,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所需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应当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和计划,予以落实,确保良好的预科教育教学条件。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障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备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图书及音像资料。

高等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办好清真餐饮。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预科生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全部用于预科办学支出。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学校民族预科教育捐资助学。

第九章 教育教学评估

第四十六条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族预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建立民族预科教育评估制度。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族预科教育教学的评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评估工作定期举行。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对办学条件符合要求、教学质量优秀、办学成绩突出、办学效果好的高等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和表彰;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等部分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的高等学校,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对全部或绝大多数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而又无条件改进的高等学校,终止其举办民族预科班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新高考政策解读

“3+3”模式

在高考新方案中,文理不分科已成各地高考改革趋势,高考科目“3+3”也成众多省份未来高考的新模式。

“3+3”模式是指,报考普通本科院校的考生,其高考成绩将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选考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学生不再分文理科,可以自主选择选考科目。就3门选考科目而言,各地多采用“6选3”模式,即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科作为考试科目。值得注意的是,浙江采取的是“7选3”模式,除了以上所提到的6科,还多了“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这项科目。

在分值设置上,绝大多数省份明确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150分,学生自选3门科目每门满分100分,总分合计750分。不过,上海、西藏有所不同,明确3门选考科目每门70分,高考成绩总分满分660分,此外,江苏高考科目分值尚未最终确定,但明确比现行的480分要高。海南要求以每个科目原始分转换后的标准分呈现考生成绩,这是目前仅有采用标准分这一计分方法的省份。

与高考科目变化相对应的一项措施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少省份也公布了改革时间表。比如,北京将从2017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从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起,年级开始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现。

力求破除“一考定终身”是新一轮高考改革的重点方向。在已公布高考改革方案的19省份中,绝大多数省份明确,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考生可选择其中较高一次考试成绩计入。

深化外语考试改革上,上海明确要建设外语标准化考试题库和标准化考场,外语考试要为今后其他科目逐步推行标准化考试积累经验。

80%省市改革2020年、2021年执行

北京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0年

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取消文理分科。从2020年起,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高考成绩由3门统考成绩和考生选考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英语一年考两次。

天津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0年

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取消文理分科。从2020年起,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高考成绩由3门统考成绩和考生选考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英语一年两考,取较高的分数计入高考总分。

河北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取消文理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2021年起,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科。高考成绩由统考科目和学生选考科目构成。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山西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起,不分文理科。2021年起,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科。高考成绩由统考科目和学生选考科目构成。外语听力“一年两考”,取较高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内蒙古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起,不分文理科。2021年起,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科。高考成绩由统考科目和学生选考科目构成。

黑龙江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起,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2021年起,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科。高考成绩由统考科目和学生选考科目构成。吉林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吉林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不分文理。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2021年起,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科。高考成绩由统考科目和学生选考科目构成。

辽宁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不分文理。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2021年起,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科。高考成绩由统考科目和学生选考科目构成。

上海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17年

2017年起,高考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科,不分文理科。高考成绩由统考科目和学生选考科目构成,满分660分。外语考试一年举行两次,可选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2016年起,合并本科第一、第二招生批次,并按照学生的高考总分和院校志愿,分学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和录取。仅报考专科高职志愿的学生,只计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专科高职依据统一高考成绩进行录取。

山东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0年

2017年秋季高中入学新生开始,不分文理科;2020年开始,夏季高考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外语考试分两次进行。高考总成绩由3门统考科目和学生选考科目构成,总分为750分;实行“专业(类)+学校”志愿填报模式。2020年起,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总分750分,其中文化素质部分320,专业技能部分430。

江苏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自2021年起(2018年秋季高中入学新生开始),江苏省普通高考统考科目仍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保持不变;选考科目由现行的“6选2”调整为“6选3”,并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

安徽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21年高考录取考生总成绩不分文理科。改进初中学业水平测试的考试形式和方式。增加高校和学生双向选择机会。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涵盖所有科目。综合素质评价成为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

浙江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17年

考试科目为语数外+3门选考科目,不分文理;除语数,其他科目都有2次考试机会,成绩2年有效;高校提前两年公布选考科目范围,至多3门,考生1门符合就可报考;高考录取不分批次,“专业+学校”平行志愿,按专业平行投档;等级赋分方案:考生各科成绩按等级赋分,以当次高中学考合格成绩为赋分前提,高中学考不合格不赋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共分21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

江西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将取消文理分科。到2021年高考时将按照“3+3”标准进行。

福建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21年起,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2次考试机会;考生总成绩由统考科目和学生自选3门科目成绩组成。

河南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高考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3个选考科目考试成绩组成。

湖北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18年高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文理不分科;从2021年起,实行“3+3”模式。高考总成绩=“语数外”全国卷高考成绩+3门“学考”成绩;外语有两次考试机会,可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成绩。

湖南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18年高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文理不分科;从2021年起,实行“3+3”模式。高考总成绩=“语数外”全国卷高考成绩+3门“学考”成绩;外语有两次考试机会,可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成绩。高考新政落地后,走班将成为常态。

广东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21年起(2018年秋季高中入学新生开始)高考开始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方案,高考科目为“3+3”,即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和3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考试方式。

广西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2年

2019年秋季入学新高一学生起,不分文理科;从2022年起,实行“3+3”模式。高考总成绩=“语数外”全国卷高考成绩+3门“学考”成绩;外语科目(含听力)提供两次考试机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考生总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评价方式。

海南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0年

从2020年起(2017年秋季高中入学新生开始),高考录取总成绩=“语数外”全国卷高考成绩+3门“学考”成绩;录取批次仅设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即原来的一、二、三本将被合并为本科批。本科批次初步拟定考生可以填报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考生最多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高考时间调整为4天,统考科目(语、数、外)6月7-8日举行;选考科目6月9-10日进行

陕西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2年

2022年起(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高考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学生自选的3个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组成。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选择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总分。

宁夏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2年

统一高考科目调整为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选考科目调整为“6选3”。

甘肃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2年

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青海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2年

实行“3+3”的考试模式,选考科目“6选3”;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高考招生录取基于“两依据、一参考”;2018年在各批次全面实行平行志愿,并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新疆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2年

暂无。

重庆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18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考试不分文理科;2021年开始,高考总成绩为全国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的总和;

四川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一年级起,计入高考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公布成绩;从2021年开始,统一高考考试科目设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取最好成绩计入总成绩;从2021年开始,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时间安排在当年春季;取消体育特长生等所有鼓励类加分项目。

贵州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不再分文理科;2021年开始高考成绩由“3+3”构成;录取机制为“两依据一参考”。

云南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2年

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统一高考改革。2022年云南高考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考试科目由现行的3+文综、理综,改为“3+3”。

西藏高考综合改革方案

执行:2021年

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全面启动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2021年起,调整统一高考科目,高考将不再分文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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