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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tamoadmin 2024-07-16 人已围观

简介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哪些2.涉及“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是哪些1、要养成学习研究的习惯,融会贯通掌握制度规定。组织工作业务范围广,政策性强,涵盖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干部培养选拔、公务员管理、档案管理等方方面面。近年来,中央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档案管理、干部问责等方面的制度,全面加强干部从严管理。这些制度规定需要组工干

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哪些

2.涉及“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是哪些

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1、要养成学习研究的习惯,融会贯通掌握制度规定。

组织工作业务范围广,政策性强,涵盖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干部培养选拔、公务员管理、档案管理等方方面面。近年来,中央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档案管理、干部问责等方面的制度,全面加强干部从严管理。这些制度规定需要组工干部熟悉掌握。

2、要养成严谨细致的习惯,求真务实落实制度规定。

严谨细致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一种工作作风。严谨细致就是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执行干部培养选拔、公务员管理、发展党员等制度规定时,要坚持原则立场,严格标准要求,决不能放宽条件、降低标准。

3、要养成勤勉敬业的习惯,以人为本执行制度规定。

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规定是组织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组工干部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在保证制度规定严肃性、权威性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创新方式,让高冷、刻板的制度规定散发出人性的光辉。

扩展资料: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

人民网-“养成三种习惯”严格执行组织工作制度规定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哪些

■ 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属违规

■ 考生违规,将被取消报考、入学资格

■ 考生毕业后发现违规,学历、学位将无效

7月9日,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个别地区和高校存在的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办法》明确了规范处理招生违规行为的措施,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也适用于高级中等学校(简称高中)招生,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执行。

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办法》分别规定了六类相应的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违规发布招生简章、虚招生宣传、未予信息公开、未按照招生、未按标准录取、向考生收费等。

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考生的违规情形包括:弄虚作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条件、提供虚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等。

招生考试机构的违规情形包括:未按照和标准投档、违反程序投档、违规补录、未予信息公开、监督不力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情形包括:地方招生政策违规、擅自改变招生和类型、要求违规录取、监管不力等。

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违规请托、泄露信息、弄虚作、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与非法招生等。

对于不同的违规主体,《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高等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考生违规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此外,对于高中、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了限期整改等程度不等的处罚措施;对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对于以上主体的违规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规定,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实行问责。《办法》规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记者 董洪亮)

涉及“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是哪些

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员网-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 履职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 在群众遭遇困难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处理涉法涉诉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 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耕地保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群众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 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在项目审批、社会保障、就医就学、惠农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廉租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 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制情况、数字、典型、虚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六) 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 漠视群众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

(八 ) 在执法监管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办“人情案” “关系案” “金钱案”,在便民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 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作风不正,损害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下棋、玩游戏、聊天购物、看作品,出入休闲健身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 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请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 工作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的;

(四) 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

(五) 工作日中餐饮酒或发生酒驾行为的;

(六) 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其他有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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